哪些事实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

时间:2026-02-16 05:37:03

1、 众所周知的事实。

指的是,在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知晓的事实。

2、自然规律或定理。

自然规律,是指客观事物在特定条件下所发生的本质联系和必然趋势的反映。如石头的风化。

定理,是指在科学上于特定的条件下已被反复证明属于一定变化过程的必然联系。如几何定理。兼信著

3、推定的事实。

是指,法院根据已知的事实,利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或者法律规定,而作出的事实概然性的推断。

当然,如果当事人有其他证据证明推定不能悦冲成立的,推定无效。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指法院的生效裁决就某些事实问题作出过认定的,不需要再提供证据证明。

当然,如果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法律认定的除外。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效果同上。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距爹的事实。

效果同上。

7、自认的事实。

指的是,当事一方提出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表示认可的,不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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